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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06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舊莊國小
提問內容:
本校XX整修工程,流標後繼續辦理公開招標。重新招標時變更補充投標須知內容:將保固金由5%調降為2%,竣工日期由8/15延長至8/25。此等變更是否可沿用原招標案號,辦理第2次以上招標公告,或是須另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提問日期:
09406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XX」(第O次)標案情概述: 1.本案採購金額OO元 2.委託經費:由受委託單位造冊向本局請款,請款明細概述如下:行政費:每案OO元,同一案最多只可申請O次為限。交通費:有安置於機構中者為每次最多O元,非者為每次最多OO元。服務費:每小時OO元,O小時以上者最多以OO元計費。 3.服務項目:1.陪同就醫 2.協助膳食 3.安全照顧 4.報讀及文書協助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4.採購依據法條: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限制性公開評選。二、提問如下: 1.本案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1條:「為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能力,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服務:.. 四 臨時及短期照顧..」,且本案預算編列之分支項目及用途別科目為「獎補助及損失」,故本案是否可依(八八)工程企字第8814463號之解釋函辦理,即經費屬補助性質,由本局結合民間資源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方式辦理服務,亦即本案簽約廠商是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 2.若本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且因為第2次公告,依採購法第94條成立之第1次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是否適用於第2次招標案用,亦或府派委員沿用第1次招標者,其他委員、專家學者另由首長簽辦。
提問日期:
09406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福安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單槍投影機兩臺遭竊,未見保全公司有具體理賠措施,後於發文催促,惟該公司回覆以不負賠償責任云云。本案雙方似對履約內容顯有差距與爭議,學校除可申請調解或逕行訴訟外,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有效且迅速獲得解決?或者需再進一步突顯保全公司卸責之處?如事故發生時發報地點竟非遭竊現場,顯見防護功能不足;又彼謂之安全建議單,更斷不可能因至校拜訪建議後即全然免責。
提問日期:
09406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體育處
提問內容:
本機關以往公開取得作業皆比照公開招標流程辦理,即除了上網公告外,亦準備整套招標資料(含契約書、投標須知、需求說明、與資格審查所需相關文件),於公告時間、地點進行開標、審標、決標(依最低標決標方式),或於資格審查後進行評審會議後議價決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現想請問,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以下作業方式是否正確? 一、是否每案件皆需廠商提供投標須知規定之相關資格文件?可否除機關於公告中敘明需投標須知相關文件之案件外,廠商可僅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機關則可省略資格審查程序,僅就符合需求廠商通知議比價? 二、除明顯與規格或機關要求文件不符之廠商外,是否所有有報價且合於需求的廠商皆須通知參加議比價?例如,機關可否因某廠商報價明顯過高,或其他理由而不通知廠商到場?以上原因須簽准嗎?或者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有共識即可? 三、依規定:可於公告中表明需求之案件,則毋須準備招標文件。市府單位是否也適用此規定?又如可不經資格審查(如問題一,廠商可不附資格文件),則簽約時契約書內應備有哪些文件? 四、市府於4.28公佈之公開取得作業流程(分一段式及二段式兩種): (一)二段式開標決標部分:第一段部份,是否只針對電子投標廠商之文件作審查,審查通過後則與一般投標廠商進行第二段程序? (二)流程圖中所謂開標、審標、決標程序,如果問題一答案是肯定的,則將沒有資格審查程序,如此來說這三階段可省略為直接進入議比價而決標嗎? (三)如依問題三,機關可不備招標資料,標單兼切結書及委託書是否在開標前給廠商填寫即可?
提問日期:
0940607
提問機關:
蘭州國中
提問內容:
學校委託合作社販售餐盒、服裝,而招標監辦事宜均由學校負責,此種模式銷售所得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再由學校支付廠商及合作社利潤嗎?如果需入學校保管金專戶,是否視同為學校代收代辦性質,合作社不得收取利潤?
提問日期:
0940606
提問機關:
交通局
提問內容:
91.09.25府工一字第09105961800號函第4次修訂「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三、委辦案件之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機關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因為本局現在辦理的「xx服務案」,預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金額預估將達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而契約金額係以補助款方式給付給得標廠商(名稱非服務費),且廠商提供一定勞務(載客營運)後,補助款核發方式規定不得超過上限,亦即廠商當期支出超過該期補助款額度,超過的部分亦不補助,服務方式係廠商提供一定數量之車輛營運載客,本局給付租金及補助款。 原來的認知是限制性招標不論金額多寡均無須報府,現依據前揭規定,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本機關是否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另本案補助款性質是否不是服務費,則是否得免報府核備?
提問日期:
0940606
提問機關:
交通局
提問內容:
91.09.25府工一字第09105961800號函第4次修訂「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三、委辦案件之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機關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因為本局現在辦理的「xx服務案」,預擬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金額預估將達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而契約金額係以補助款方式給付給得標廠商(名稱非服務費),且廠商提供一定勞務(載客營運)後,補助款核發方式規定不得超過上限,亦即廠商當期支出超過該期補助款額度,超過的部分亦不補助,服務方式係廠商提供一定數量之車輛營運載客,本局給付租金及補助款。 原來的認知是限制性招標不論金額多寡均無須報府,現依據前揭規定,服務費預估總額在勞務採購查核金額1.5倍以上者,本機關是否應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另本案補助款性質是否不是服務費,則是否得免報府核備?
提問日期:
0940606
提問機關:
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本處委託物業管理公司辦理XX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場地清潔 及場地保全等業務,所需費用由本處逐年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並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關於本採購案之採購期限可否不受同一預算年度(跨年度)限制。 二、關於採購案保留後續增購權部分,有無保留期間及保留額度之限制。
提問日期:
0940603
提問機關:
停車管理處
提問內容:
招標文件經公開閱覽修正內容後,是否需要再辦理公開閱覽?
提問日期:
09406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客家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本會將辦理「網站網頁及內容新增」暨「xx軟體委外製作」採購招標案,有關該案之廠商應徵資格:經立案之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工作室、事務所、基金會等)。 問題: 1.該案之資格如此訂定可否? 2.是否可加註:需為中華民國電腦公會會員證明。 3.該案之廠商資格應如何訂定較完善。
提問日期:
094060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乃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9、41條辦理,此委辦案是否涉及公權力委託?若是屬公權力,是否不適用採購法?二、本委託案之經費因含兩大部分(1.行政費2.服務費及交通費),其中服務費及交通費非受託單位之收入而是受託單位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購買福利服務之補助,因此經費需算在招標金額內嗎還是招標金額只需算行政費即可?(備註:行政費為單位之收入。服務費及交通費為民眾購買本服務之花費,但為便民及節省行政程序故由受託單位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補助後再代付給服務員,不需由民眾先花錢買服務再向本局申請補助)。
提問日期:
0940602
提問機關:
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若委外單位因遭解約,本中心重新招標,請問本中心可否重新修正招標文件〈需求書、契約書、評選須知…等〉之要求,例如:修改有關媒合率或解約的規定,如果修改招標文件內容,被解約的廠商是否會認為不服而有爭議?
提問日期:
0940602
提問機關:
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之「XX統包工程」(公告金額以上,不訂底價,作有利標決標)依法辦理公開招標,歷經三次公告均無廠商投標,經檢討擬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惟後續執行程序(包括邀請廠商之投標方式、是否仍依投標須知規定撰擬統包企劃書、機關是否仍召開評選會議評定該等廠商是否為最有利標廠商等)?
提問日期:
0940601
提問機關:
建設局
提問內容:
一、決標後須先簽給機關首長知道後,才能和得標廠商進行簽約;或是決標後逕行與得標廠商簽約? 二、採購金額未滿100萬,已簽奉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若第一次公告結果只有1家廠商投標,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核可改採限制性招標,再與投標廠商進行議價?還是不需要,因先前已簽奉核可了就逕行開標 ?
提問日期:
0940601
提問機關:
資訊中心
提問內容:
一、因本中心勞務採購案有其溝通介面之特性(分包會造成專案管理不易,而影響服務品質),可否更改本府補充投標須知範本參、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之規定,以符合個案需求。 二、倘本中心採購案件遵照本府補充投標須知範本設定「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之條件,於資格審查時廠商未附此條件而判不合格標時,倘廠商提出異義,本中心可否以違反本府補充投標須知通用範本規定回復廠商,是否不當限制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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