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底頒布之工程採購相關表單,配合本府94年5月5日府工三字第09403826600號函頒布招標文件範本執行有其礙難之處,例如:
一、投標封套(工程)及外封套(勞務、財物)如未統一是否易造成錯置。
二、投標書第3點「…於接獲書面投標通知書次日15日…」,與投標須知於決標次日15日內簽約有出入
三、投標書第4點以前無廠商「減價」欄位,而第4點即以「該項保證金之數額不得低於上開契約總價(即決標總價)之10%」,又若保證金以定額時如何表示四、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如與投標書第6點填寫之金額不符,是否判定無效標,如是其依據為何?
綜上,本公司是否可依實際執行面,修改外封套、證件封、標單封及投標書等範本,或由貴組統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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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理XX委託辦理案,採限制性招標、分項(工作標的:A、B、C)複數決標,目前A及B工作標的業已辦理完成決標,因C標的投標廠商於評選時未達及格分數致廢標。本局於刊登決標公告時,【執行現況】欄位,應填「部分決標」,刊登評選委員會資料(評選委員的名單因刊登決標公告而公開),有關C標的,是否應依原案號辦理第2次公告,或另案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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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屬複數決標案件,於94.5.16截止投標,94.5.17開標時。因其中2組本公司至94.5.16決定停止召商,故已來不及於截止投標前辦理停標上傳公告,故於94.5.17開標當場依採購法第48條規定宣佈全案暫停開標,後經本公司內部簽奉核准以廢標方式處理。
二、本公司已確認已廢標方式辦理,可否於未宣佈廢標前傳真各投標廠商說明本案將以廢標處理,請廠商自行考量是否參加?
三、亦或通知各投標廠商參加後續開標,本公司於開標當場宣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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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辦理高速印表機乙案,需求功能說明一、油性噴墨系統具有防水功能,國內只有XX公司銷售此機型。功能說明九、提供非滾筒式平行列印進紙,單張與連續進紙並存,亦只有XX公司銷售之機型所具有。本院業務單位認為此規格可能為「XX公司」獨家代理,但國內有多家經銷商經銷該產品。請問有無規格限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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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逾1/10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精神:
一、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本校先審核基本資料(未提及要檢附材質證明文件),取得企劃書再評審之。但在規格數量表中提及檢附材質證明文件。本校在此情況下,一定要作規格審核才能取得企劃書再評審?
二、再開標過程中,因雙方廠商各有爭議,主辦單位如何處理後續,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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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其辦理驗收時是否需要二位監辦人?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其圖說是否由本校『採購審查小組』審圖即可?監辦人員是否需參與審圖?是否明文規定一定需經由使用人參與審圖(例如:圖書室改善工程是否一定要邀請各學年老師代表參與審圖?自然教室改善工程是否一定要有自然老師參與審圖)?開標過程中『採購審查小組』委員是否一定要到場?監辦人員是否皆須在場?
三、機關首長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指定之監辦人員,當事人可否拒絕?
四、採購流程中哪些階段可由總務處依規定辦理而不須加會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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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OO年由XX公司承攬本局XX工程,因未依契約書要度施工造成損害賠償案,業經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該公司應支付本局新台幣OO元,雙方均不得上訴,惟廠商至今不理,請本局是否可依採購法將該廠商停權或採取何種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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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驗收時的主驗人員因行政職務的調動,能否更換其他人員來擔任缺失改善後複驗的主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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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XX零星工程於OO年O月O日辦理開標作業,經開標結果計有二家廠商進入本局核定底價內,惟其中一家廠商檢附標單封內之投標書及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僅投標書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依工程投標須知第49條第4款第2項第4目之規定『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識』屬無效標,究應2擇1或2者均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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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府採購稽核小組94年1月至3月份缺失案件中,「XX委託經營案」違反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額度為預算金額之100%。
二、本處94年5月12日就原案開會研討,擬改定保證金為120萬元整。請問:1.保證金逾10%是否違規。
2.行政契約是否可不受採購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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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工程會政府採購公告資訊系統輸入2個(資訊類及汽修類材料)財物招標案相關資料,公告登出後即有廠商反映「資訊類」招標單內容不符,後即查明二案書面招標文件無誤,僅係電子領標「資訊類」招標單誤傳為「汽修類」招標單。 本案處理情形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進入公告系統酌予延長等標期及開標時間,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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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有關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合格廠商,除基本資格外,可否再加上(一)依下水道法經衛工處登記有案之污水處理承裝商證明(二)聘有經政府機構辦理之『衛生下水道管線及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技術講習結業』並取得合格之證明書?
二、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是否改用投標書即可,原工程採購標單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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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採購案」,係採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由於僅一家廠商進入企劃書評審階段,與會委員評分為80分合格,但附帶條件須提出修正之企劃書,經廠商拒絕且表示此不合採購法,後經委員再召開評定會議,決定不決標給此廠商。請問是否合宜?若廠商因而申訴,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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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採統包暨最有利標,是否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因本案具相當急迫性,若需報經上級機關,是否可核准程序與指派評選委員程序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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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中心「XX計畫」勞務委外需求說明書規定工作開發員工作內容:「廠商求才:視雇主需要辦理;需完成求才登記表、簡易招募詢紀錄表(追蹤輔導)」及「臨時交辦事項」。另依契約書規定:「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對乙方派駐人員在工作上有指揮監督權及糾正權,乙方派駐人員應服從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糾正,乙方應於進用該派駐人員時,告知該派駐人員需遵守派駐單位之各項規定。」
因工作開發員主要工作內容為開發工作機會,使本中心工作人員得以推介求職者就業,因本合約僅訂定工作開發員訪視廠家數,並未訂定工作開發員開發工作機會數,本中心得否依據上述規定發函委外單位要求工作開發員配合站務求才績效,開發工作機會數?如工作開發員無法達成求才績效,本中心得否依契約規定:「乙方所派駐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得要求更換,並自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提出要求後十五日內更換完成,乙方不得拒絕。」要求廠商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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