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XX零星工程於OO年O月O日辦理開標作業,經開標結果計有二家廠商進入本局核定底價內,惟其中一家廠商檢附標單封內之投標書及工程標單兼切結書,僅投標書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工程標單兼切結書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依工程投標須知第49條第4款第2項第4目之規定『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識』屬無效標,究應2擇1或2者均須蓋章?
答覆內容:
投標書及工程標單均屬標單文件,由機關視標案性質擇一提供予投標廠商,至於本案投標文件兼有投標書及工程標單兼切結書部分,請貴機關逕依招標文件審酌辦理。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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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