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因本校無政風等單位,僅有會計室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已是監辦人員,依採購法規定應由校長指定一熟諳採購法令之人員會同監辦。會同監辦人員,於工程驗收時又經校長指定為主驗人,是否可行?屆時是否另行指定會同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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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投標須知已設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乙項,而資格審查時僅需審查投標廠商聲明書中分包項目及金額,請問:
一、分包30%應以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核算。
二、分包資格應於何時審查為宜。
三、得標廠商是否一定要訂立分包契約,並報送機關審查。
四、分包資格應審查那些項目。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無建立中小企業名單可供查詢,請問應如何審查是否為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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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勞務採購時,其性質較為特殊之類別:如專案研究、專題研習營、校外教學參觀等 ,不易採用一般工程、財物案之驗收程序,可否依主辦單位備具之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埸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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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今年度語言教室設備一批(含液晶螢幕、轉換器、處理器…等),合約完工期限為94.6.28,因該設備位處於本校隔壁活動中心內,暑假期間,預防設備失竊,擬於完工後擇期驗收並於驗收合格依約付款後,整批拆往學校安全處擺置,待學校開學後再於指定時間內請廠商原地安裝,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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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財物和勞務開標紀錄表及驗收紀錄表,市府有無標準範本,是否比照工程?
2.工程開標紀錄表增加的「承辦人」欄位,在辦理財物或勞務開標紀錄表是否須有該欄位?「承辦人」欄位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其兩欄位是否皆要簽名?
3.依據採購法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可為協驗人員,其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財物和勞務驗收紀錄表是否也比照工程範本有「協驗人員」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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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
若已以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而於實際路勘時,校方認為廠商所提供之住宿,行程及餐飲品質不夠理想,而廠商又表示無法變更時,校方可否拒絕簽約,而後續之押標金及決標公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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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4年04月26日17時截止收件,收件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做不良廠商查詢,結果【非為不良廠商】。
二、94年04月27日開標至94年05月16日。
三、94年05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載【為不良廠商】。
四、請問:
(一)94年05月12日以前決標品項(不含12當日);94年05月12日以後決標品項(含12當日),12日以前決標品項是否有效?12日以後決標品項是否有效?
(二)該廠商決標案全有效?或全無效?
(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經機關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其內容所謂「於開標後發現者」如何認定之?
(四)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於5月13日以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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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畢業紀念冊委由廠商承攬製作,經訂立合約,其內容中第十三條遲延履約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十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同一條有關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並未限制上限.
三.以上二項,已訂約,如據以執行,是否有違採購法相關各項法令?
四.本案採購已驗收,發現逾期違約金總額依約計算為百分之二十六.以上怎樣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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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有一XX市場改建基地內之空地,現委由XX自治會代管並簽訂行政契約,自治會所收取之停車費應專款專用,每月扣除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之維護及清潔管理費用後,結餘應全數繳市庫作為使用費用. 本處會計室鑑於該筆收入係市有財產之收入,故自治會代管前揭停車場相關費用支出均需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因自治會定非政府機關,其是否適用採購法,滋生疑義,是否有相關規定,煩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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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工程採購案件允許分包案件,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
三、得標廠商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將無須自行履行部分,分包予具履約能力之廠商施作,並訂定分包契約。
前項分包…,得標廠商如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部分,分包予具履約能力之廠商施作,其分包部分應於施作前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並將分包契約向機關報備;得標廠商自行將依招標文件規定無須自行履約部分分包,並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亦應將其分包契約向機關報備。
前項分包契約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分包廠商得直接向機關請求給付已承做之工作項目價金,機關應依規定給付,但機關已給付部分,不重複給付。
(二)機關給付工程款予分包廠商者,由分包廠商開立付款憑證請款。
六、估驗計價…,由得標廠商按期以估驗表申請估驗計價,但機關須核對得標廠商及依規定報備之分包廠商施作項目,經確認核實後,依限給付得標廠商工程款,並副知分包廠商給付情形,得標廠商給付予分包廠商之情形,應提報機關備查。
已設定質權之分包廠商依分包契約所完成之工作,得標廠商如未依約給付予分包廠商,分包廠商得依分包契約向機關請求給付,機關應依規定辦理,但機關已給付部分,不得重複給付。
貳、惟依工程會89年6月23日(89)工程企字89015796號解釋函:有關 貴公司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發包之大直抽水站擴建工程(附屬設備部分)之陳情事項,建請逕洽該處協商處理,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全發字第八九○○八號函。
二、關於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 權予分包廠商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包契約載明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開立付款憑證向採購機關請款者,採購機關可據以付款予分包廠商,但不得重複付款。
參、前述內容,因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相關內容與工程會解釋函所述分包廠商向機關請領款項時機相異,請 鈞府提供相關規定以利本公司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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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議員書面質詢,要求本局提供XX標案的招標公告及決標紀錄,請問依法是否可提供開標紀錄?如可,是否有何限制,例如:(如僅可供公務使用,不得對外發佈等等);又因該案要求提供決標紀錄,那是否可提供決標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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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局近日內將辦理最有利標之開標作業,有關評審會議進行開標當日會議之主持人,是否簽請本局局長另行指派非委員會內之委員主持,亦或由委員會之委員所推選之召集人為當然之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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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府訂頒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六十二點列入「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用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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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外教學(一日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地點由校方預定,再行招標,再由得標廠商進行簽訂約及交易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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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正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XX設計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館館長已圈選副館長為評審委員之ㄧ,後因館長公出至XX由副館長代理館長,本案因將於6月15日開標,底價將由副館長近日核定,請問二者身分有否迴避或不適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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