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頁 共43頁
提問日期:
098100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請求釋疑: 一、說明 1.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係供半日或一日校外教學,班級事先書面提出時間及地點(如故宮、六福村、基隆、東北角等地),本處依契約詢問廠商車費後,通知該班級繳交費用(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非使用單位預算。) 2.惟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事宜。 3.惟97年底,需求單位(學務處)提出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需求時,認未超過10萬,故本處當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逕洽廠商採購,簽訂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租用契約(契約內容係依臺北市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租車合約範例為主),契約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二、請問: 1.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認應再次辦理招標。 2.本案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與六年級畢業教學參觀性質不同。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逕洽廠商採購,並無不法。 3.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本案因不同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詳見契約內容,如附加檔案),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例外規定,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範對象。另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故是否仍得依契約履約至98年12月31日,無須再次辦理招標。? 4.若認本校會計主任所言為真,因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依法再行招標,倘得標廠商非原廠商,則未依契約執行契約(仍有3個月有效期間),如何與原廠商解決剩餘履約問題(契約中無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條文)? 5.前曾去電詢問上述事宜,該諮詢義工電話中表示,契約仍有效(因本案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認無違法之虞。為求慎重,再次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
提問日期:
098092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府契約範本第六章違約處理 第四十八條(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採購案金額少(10幾萬),1.可否將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提高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間,最高金額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2.或有其他規定。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80925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這邊提出幾點疑問 1.若機關訂定需求規格完全抄襲特定品牌規格型錄是否涉及限制競爭? 2.採購法第26條是否限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3.指定特定品牌未提出同等品(但是該特定品牌為市場同通性產品)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 4.審標及交貨需附檢具原廠或總代理商聯帶保固證明是否有資格限制之虞呢? 先謝謝採購科為市府同仁解決疑問的辛勞^^ 市府員工敬上~
提問日期:
09809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提問內容:
勞務外包案投標須知第16條採購協定是否規定外國廠商不可投標
提問日期:
09809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
提問內容:
請問 有沒有園藝相關的招標訊息? 謝謝
提問日期:
0980902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有1工程採購案件,因與承商間針對1式計價項目結算金額部分,係按結算金額佔契約金額比例結算亦或是全數金額給付有爭議,後經市府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本案1式計價項目應全數金額給付,需再給付承商全數金額與結算金額之差額與承商。 本工程採購案件於每次估驗計價時1式計價項目,均已依每次完成比例估驗計價,有關需再給付承商差額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款,應依工程尾款當月之物價指數調整亦或應平分至各估驗計價,依各次估驗計價月份之物價指數調整。
提問日期:
09808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按統包實施辦法規定,訂定以施工廠商為主體,擔任統包商,由其自覓設計工作廠商為其分包廠商擔任設計工作,是否符合營造業法第廿二條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之規定定?
提問日期:
09808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1.本局辦理之修復工程現階段已驗收完成,並已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刻正簽辦竣工計價與核撥工程尾款事宜;然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後段,有檢調單位來函調卷,並表示本工程廠商有部份工項施作不符契約規定,需以扣款方式辦理。 2.然檢調單位所述不符規定之工項,監造單位(建築師事務所)與本局目前無足夠佐證資料可進行扣款,為避免施工廠商提出採購爭議時無所本,且為避免款項撥付後產生如檢調單位所述之圖利之嫌(檢調單位言之鑿鑿,且一再強調握有證據,然卻不提供本局作為扣款依據)。 3.故本局簽奉核准將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8點規定略以:「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依規定辦理核付(或扣除)。」,予以扣留暫不核撥。 4.前揭爭議工項之估驗計價款係於爭議產生前業已撥付,故現階段本局將於工程尾款撥付時一併扣留,惟查本工程合約(府頒範本)並無所生孳息之相關規定,是否得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一併計算(按日)並予以扣回?懇請 釋疑。
提問日期:
09808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1.本校欲購買2種功能不同的椅子,會議室使用〈無輪子可滑動,且為考量學生集中自習使用需堅固耐用〉及辦公室使用〈有輪子供同仁使用〉,在同一採購案內,應如何辦理。預算金額共80萬元。 2.如果評選結果只中意某一種椅子,可否逕決標1種椅子?另一張可否簽改採限制性招標〈有自行至COSCO看上既便宜又耐用椅子〉-獨家代理--等另案採購。亦或一開始即分案簽辦。
提問日期:
09807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一、本案為本局火災宣導短片,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5天內完成宣導短片之所有後製工作,並完成交貨,故履約期限為98年5月16日至98年7月29日前完成交貨。 二、查本案履約期限之規定,係於徵求文件明訂腳本、毛片之交付期限,並於徵求文件及契約訂定標的物之最後履約期限,查契約第七條(四)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及第七條(四)1.(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三、本局腳本審查程序作業時間自腳本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5月26日至6月4日,計10日)及毛片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6月24日至6月29日,計6日)期間共計16日,擬不列入履約期限內。」,本局計需16日審查腳本及毛片,確屬承商配合本局行政作業之需,非可歸責於廠商。 四、請問:廠商是否毋須檢具事證,由本局逕依前揭契約第七條(四)1.(7)之規定,得免辦契約變更,同意展延履約期限至98年8月14日,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公文己掛號會辦中,本局會計室要求提問。
提問日期:
09807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機關辦理儀器採購案,經費預算為850萬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底價為○○○萬元,甲廠商報價600萬元為最低之合格廠商,其報價金額偏低為底價之百分七十五,機關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惟廠商當場提出不願說明,乙廠商報價為次低標815萬元,丙廠商及丁廠商報價各為825萬元,機關辦理本次採購案又有時效性需求,請問如何處理?
提問日期:
09807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提問內容:
今年本所有一個受抵費地基金補助的工程案將於近日招標,名稱是行政中心大樓屋頂及1樓東側綠美化工程,其中直接施工費約為500萬元,主要工項為鋁窗美化更新及其他修繕項目(約佔390萬元)及屋頂綠化景觀項目(約佔110萬元)。是以本工程包含營繕工程及部分景觀工程,在招標文件的廠商資格應如何訂定方符合採購法令規定?而有下列疑問: 一、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者區分為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而專業營造業登記的專業工程項目又包含庭園、景觀工程。本工程雖名為綠美化工程,但景觀項目僅佔工程直接施工費的五分之一,其他皆為營繕項目。本案是否應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 二、本所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如不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該業者是否可依採購法第67條稱其可將營繕項目分包予其他廠商,來向本所爭執?換言之,本所是否應於招標文件標明本工程案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以資明確?
提問日期:
0980702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你好!請問有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停止使用,若投標廠商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屬於得補正事項,並可由廠商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亦或可直接視為不合格標?!請惠予說明,謝謝!
提問日期:
098070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想請問關於勞務採購問題: 1.有關召開建議書說明文件會議討論之委員人數規定,成立評選小組規定需5-17人,若因委員臨時不克前來至使人數剩5人(原訂7人),是否符合規定可召開,有無相關條文關於出席人數限制?若人數低於5人是否仍可召開? 2.第一次建議說明書文件討論會議未出席之委員(有提供意見,但本人無到現場予會),是否可出席招標後的廠商評選會議?若否,有無相關條文依據? 謝謝
提問日期:
09806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請問: 一、有關本局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招標案,係採政府採購法第21條採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名單之有效期限為3年,先予敍明。 二、現因本市專用垃圾袋代售商招標案廠商資格認定所需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除,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為利後續廠商資格審核有所依據,本局已簽准以「主管機關證明准予商業登記核可函」或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內可取得即時之資料登記者」替代,惟於辦理修正公告時,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頁顯示無法修正,為考量政策變更之交替期間及為顧及投標廠商之權益,就4月13日前即已投標至本局之廠商,是否得以上述替代方式先行辦理後續開標相關事宜? 三、倘後續相關公告仍無法辦理修正,是否須採廢除原招標案號,改以新標案方式重新公告?或另有適宜方式? 四、敬請 釋示。
第14頁 共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