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投標廠商中有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開出且為連號,應如何認定這二家廠商資格? |
答覆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案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09100516820函第3點規定辦理: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本案應查明是否為同一人或廠商繳納,可依工程會92.11.6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示,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押標金不予發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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