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96年10月24日府頒「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罰則(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請問:
1.工程材料數量(如結構工程中之鋼筋數量)計算編列錯誤,是否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
2.單項工程數量之定義為何? |
答覆內容: |
有關本府「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三)規定單項工程數量乙節,工程材料數量計算錯誤原則上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請依契約認定之;另單項工程數量係指詳細價目表中各工程項目單項之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