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之筆電,廠商說因出了新一代,查契約規範,,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想請教如是優規驗收的程序,係有規格及價格比較的資料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即可嗎?還是有其它法定程序呢? |
答覆內容: |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準此,貴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筆電之採購,倘契約已明定「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貴校可本權責依該契約約定辦理。如對契約內容尚有疑義,建議貴校逕向訂約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