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團邀請藝文團體或音樂家演出,如對方要求簽約後先支付總金額30%之預付款,請問是否需報府或報局核定;或多少金額以上案件才要。 |
答覆內容: |
一、依本府97年4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730135100號函示,機關辦理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歸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除特殊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惟請注意應於契約明訂預付款支領前,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供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及預付款支扣回方式。 二、依前揭函示,本府89年2月8日府工三字第8900698600號函、89年4月27日府工三字第8903039700號函一併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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