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選卓越公共工程並獎勵參與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及工程主辦機關人員,俾促進本府工程技術及品質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推薦方式:
      • (一)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程)擇優推薦。
      • (二)工程分類:
        •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 (三)依工程分類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
        •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 (四)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 4、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 5、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事。
        • 6、受理推薦起始日前三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超過一次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 7、未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 (五)推薦時應檢附文件(附件一):
        •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檔)
        •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紙本及電子檔)
        •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電子檔)
        •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機關(單位)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 11、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 三、本獎項評選分初評及複評二階段,由本府設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 (一)初評小組:
        依各工程類別設初評小組,各類初評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工作小組參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後遴派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上述名單之限制,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 (二)複評委員會: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就本府副市長或高階人員指定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相關學者及專家擔任。
    • 四、初評作業:
      • (一)評選方式:
        •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別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工程無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 (二)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分別召開初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 五、複評作業:
      • (一)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程序如下:
        • 1、工作小組報告評選作業流程及初評結果。
        • 2、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初評情形。
        • 3、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予以評定。
      • (二)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三)複評委員會如對入選建議名單之個別工程有疑義或待釐清事項,得洽請該初評小組查明後再提送審議。
    • 六、關於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之組成、迴避及評選作業,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 七、為辦理公共工程評選,得成立工作小組或由本府委託之單位執行。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 八、獎勵
      • (一)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優惠。優惠期間自頒獎日起二年。
        •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 (二)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格,並自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 1、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丙等,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
        • 3、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 (三)工程主辦機關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其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 九、本獎項辦理時程原則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 (一)每年三月期間,辦理推薦作業。
      • (二)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
      • (三)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初評入選建議名單。
      • (四)每年七月中旬前召開複評會議,並評定獲獎名單。
      • (五)每年九月底前辦理頒獎活動。
    • 十、初評小組、複評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工程採購之招標文件已納入「臺北市政府優良營造業廠商評選要點」或「臺北市政府評選及獎勵優良營造業廠商作業要點」,如廠商獲頒本要點規定之獎項,若驗收合格日在獎勵期間者,保固保證金仍得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辦理獎勵。

檔案下載:

附件一-推薦書.odt
附件二-評審標準.odt
附件三-設計單位評審標準.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