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選卓越公共工程,並獎勵參與該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及工程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工程之機關)人員,俾促進本府工程技術及品質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方式:
(1)參選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以下簡稱本獎項)之工程由本府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就其及所屬辦理之工程(含代辦工程)擇優推薦。
(2)工程類別: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河川整治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雨水下水道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自來水工程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社會住宅、停車場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等)、特殊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廳、劇場、醫院、紀念性建築物、歷史性建築物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礫間處理設施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境工程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空調工程、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以及上列工程之其設施更新等或其他相關或相類似工程等。
(3)依工程類別及其工程規模分為三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
(4)受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前一年度內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2、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下為原則(依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3、如為機電工程或系統工程且係單獨辦理招標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1、被推薦工程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審期間,於被推薦工程之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2、被推薦工程之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累計罰鍰金額達七十五萬元,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本府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4、被推薦工程之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被推薦工程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在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一百萬元;契約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三十萬元;或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十萬元。
5、曾獲得本獎項之工程。
(6)本府公告得獎名單前,被推薦工程之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包括經機關通知尚未刊登及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不包括經撤銷通知處分確定),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者(包括經緩起訴、起訴及有罪判決,不包括經判決無罪確定),工程主辦機關應查報本府。有前開情形或前款情形者,應提初評會議或複評會議討論決定不得被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7)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附件一):
1、表一:「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推薦表(紙本及電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及廠商聲明書(紙本及電子檔)。
3、表三:「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紙本及電子檔)。
4、表四: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電子檔)。
5、表五: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電子檔)。
6、表六:工程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紙本及電子檔)。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電子檔)。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9、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及核定之計畫書內容(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電子檔)。
11、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施工缺失辦理情形。
12、前一年度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13、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三)本獎項評選分初評及複評二階段,由本府設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1)初評小組: 依各工程類別設初評小組,如同類別參選工程總件數較多,該類別可另增設初評小組;各類初評小組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工作小組參考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名單內及各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選,簽報本府核定後遴(聘)派之,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2)複評委員會: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就本府副市長或高階人員指定一人派兼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各初評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相關學者及專家擔任。
(四)初評作業:
(1)評選方式:
1、參選工程經工作小組按工程類別指派成員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後,按工程類別、級別彙整,交由各工程類別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除經初評審查會議決議參選工程無實地勘查之必要者外,各工程由該類別初評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2、初評小組召開初評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廠商於本年度及前一年度承攬本府其他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4、評審標準依附件二及附件三所列。
(2)於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後,由各初評小組彙整初評作業評分表(附件四)、初評作業評分總表(附件五)分別召開初評會議,進行綜合評比以決定該工程類別、級別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附件六)。前述入選建議名單應敘明入選之理由或特點。
(五)複評作業:
(1)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程序如下:
1、工作小組報告評選作業流程及初評結果。
2、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初評情形。
3、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予以評定。
(2)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3)複評委員會如對入選建議名單之個別工程有疑義或待釐清事項,得洽請該初評小組查明後再提送審議。
(六)關於初評小組及複評委員會之組成、迴避及評選作業,本要點未規定者,準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
(七)為辦理公共工程評選,得成立工作小組或由本府委託之單位執行。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工務局派員兼任。
(八)獎勵
(1)經評定獲頒本獎項之廠商、該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人員獎勵內容如下:
1、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2、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本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獲獎廠商就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之獎勵。獎勵期間自頒獎日起二年。
3、工程主辦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4、工程主辦機關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最高核予大功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2)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取消該廠商獎勵資格,並自公告於指定之資料庫之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
1、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廠商所承攬本府之任一工程,經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為丙等,且經該工程主辦機關檢討責任歸屬為廠商。
3、得獎工程完工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3)工程主辦機關經初評入選建議名單但未獲獎,其人員(含設計及監造階段)最高核予記功二次一人,其餘則依其貢獻度分別核予記功一次至嘉獎不等之獎度。
(九)本獎項辦理時程原則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1)每年三月期間,辦理推薦作業。
(2)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完成初評審查會議及必要之實地勘查。
(3)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初評入選建議名單。
(4)每年七月中旬前召開複評會議,並評定獲獎名單。
(5)每年九月底前辦理頒獎活動。
(十)初評小組、複評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