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修正「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