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八條及附件四,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正要點第六條、第八條第一款第3目及附件四之規定,修正重點包括配合「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修正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實施,爰以修正旨揭要點第六條及附件四之規定,另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爰以修正旨揭要點第八條規定,有關獲獎工程主辦機關頒發合計最高新臺幣壹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且個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仟元之等值商品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