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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0519
提問機關:
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本局擬辦理各級學校之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建置內容如下: 1.每一所學校一臺Layer 3 交換器2.每一所學校之連外光纖骨幹頻寬為100MB(採月租的方式辦理,並分市中心區及非市中心區,訂有不同之月租費)想請問本局可否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公告本局之需求,由廠商進行投標,並與本局進行議價後,再由各校選擇合格之廠商,進行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
提問日期:
0940519
提問機關:
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XX計畫若因廠商未達合約要求而解約,為延續計畫執行是要重新招標本案還是可由之前評選第二名的廠商遞補呢?
提問日期:
0940518
提問機關:
桃源國中
提問內容:
將辦理學校畢業旅行至花蓮地區,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應如何辦理採購作業?
提問日期:
0940518
提問機關:
環保局
提問內容:
本案經費總預算其中包括藝術品設置費及行政費用(一般行政費用及材料補助費)本廠原本邀請三位參選者進行作品評選,因為其中一位並未參加簡報,依據邀請比件簡章規定,未參加簡報者,不得領取材料補助費,因此多餘的材料補助費,評選委員建議挹注設置費中,以期設置經費更充裕。請問這樣移撥經費是否違反採購法。
提問日期:
0940517
提問機關:
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對工作小組之評比報告,經本委員會決議,應予接受並以之為本委員會之評選結果,...」之規定,是否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報告之結論為委員會評選之結果?
提問日期:
0940517
提問機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提問內容:
採購軟體一批超過五十萬元其中部分含有中央信託局決標之軟體項目,前述之軟體項目均以中央信託局決標單價做預算單價,是否可採用公開招標之方式,與其它軟體合併發包(中央信託局軟體採購決標項目能不能用公開招標之方式採買)
提問日期:
0940517
提問機關:
環保局
提問內容:
一、勞務採購案,是否可使用複數決標方式? 二、本人目前預計發包一勞務採購案,計畫內容主要宣導本局重點議題(5項議題),對象為本市內各中小學校及民眾。計畫內容包含於市內60個中小學校辦理教育宣導活動、辦理1場次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展及設計空氣污染防制教育宣導網頁,網頁包含5個互動遊戲。 三、上述計畫是否可採用複數決標方式進行採購? 四、可行與否?是否有依循之法條規定? 五、是否有建議之採購方向?
提問日期:
0940516
提問機關:
地政處測量大隊
提問內容:
本標案以最低標決標,但本案最低標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及有效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主持人宣佈保留決標並請該廠商於O月O日前提出書面說明。但本大隊尚未組成審查小組,現在來得及成立嗎?依據那個條款。或是由開標成員審查即可。
提問日期:
0940513
提問機關:
翡翠水庫管理局
提問內容:
請問統包工程可否刪除「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五及六項聲明事項?
提問日期:
0940513
提問機關:
建設局
提問內容:
本局依中信局合約向XX有限公司購買雷射印表機,合約原列機型為A+B(依產品目錄介紹本機型具備A印表機所有特色外,另已預裝B內接列印伺服器),但經XX有限公司表示目前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P)所進機型為A印表機另加網路卡C,並由HP出具證明說明該公司所提供之A印表機加網路卡C其功能(A+C)符合中信局投標機型(A+B),並符合招標規範所定之所有規格。請問是否可依此機型(A+C)視為中信局合約機型驗收。
提問日期:
09405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法第22條第13款(..委託專業領域…學術研究發展),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否不經公開評選,簽報首長核准,即可逕行採購作業。
提問日期:
0940512
提問機關:
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XX委外服務專案,將採限制性招標,並採最有利標評選方法,業務單位將評選會分2次進行,第1次只評選廠商服務建議書,第2次則為廠商簡報及宣佈評選結果,分為2次係因本委外案屬專業服務,工作項目多且涉專業領域,如投標廠商家數多,將無法充分評選。基上,評選是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準則之規定?
提問日期:
09405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XX採購案,業於94年4月29日決標,本案採複數決標,計5家廠商得標,其中1家廠商於決標後,對決標過程及結果提出異議,業已依規定回覆該廠商,依本案投標須知規定,決標次日起15日內(最後期限94年5月16日)應辦理簽約事宜。 1.目前該廠商尚未辦理簽約,請問該廠商是否應依限辦理簽約? 2.若該廠商以擬繼續提出申訴為由,而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事宜,是否可取消其得標資格。
提問日期:
09405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93年度XX維護委外服務專案已於4/30到期,94年度委外採購尚未辦理完成,此期間空窗期(期間為5/1-5/30)之人力服務如直接以請購方式辦理,是否會有瑕疵?如是,該以何種方式辦理為妥?
提問日期:
09405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提問內容:
XX採購案,其1.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得標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3.委託事項說明書,由於僅有一家廠商符合資格,經簡報後,委員覺得該廠商的能力應是可以的,但對廠商所提企劃書內的試稿例不滿意,因而先行評分為合格, 並提出若干修正建議,要廠商依建議再做出稿件後,再決定是否與之簽約.請問該委託事項說明書,與委員之決議是否符合法令之規定?即是否可以在廠商分數合格後,再視其提出之試稿sample,決定與之簽約與否?(請問是依據哪一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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