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秘書處
提問內容:
「XX採購案」,係採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由於僅一家廠商進入企劃書評審階段,與會委員評分為80分合格,但附帶條件須提出修正之企劃書,經廠商拒絕且表示此不合採購法,後經委員再召開評定會議,決定不決標給此廠商。請問是否合宜?若廠商因而申訴,應如何因應?
答覆內容: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13條及第15條規定,招標機關應將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定辦法載明於招標文件中,若貴機關原招標文件無協商規定而要求廠商進行協商措施,若因此判定為不合格標,則與政府採購法第57條「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規定不符。
二、另本採購案未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可提異議,但不可提申訴,惟如廠商依採購法102條提出申訴者除外。本案如廠商不服異議結果,擬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規定進行申訴,可能為不受理之決定;惟機關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條之1評估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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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