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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043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問:本會為簡化內部流程,可否由業務單位擬妥評選須知、合約草案及評選委員名單(由工程會網站下載)後,移由秘書室一併簽核招標文件陳長官核定後,公告上網,是否有與本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相違處?因每次由業務單位簽核評選須知會經會計政風經首長核定後,再交由採購人員再重新簽核招標文件(含合約.評選須知,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等)再會政風會計,程序耗時費時,,,,,, 檢附本案便箋內容如下,請參考: 一、檢送本會97年度「客語學習分級教材中階第一級教材編製」案,評選須知草案、契約草案及採購評選委員(外聘專家學者)候選名單各乙份,移請貴室辦理上網招標事宜。 二、本案係依97年度文教推廣業務項下「客語學習分齡分級教材第1級教材編印」科目經費2,000,000元辦理,擬以2,000,000元發包辦理「客語學習分級教材中階第一級教材編製」案。 三、本案為專業之教材編製工作,為求執行達到最大需求又能符合公平、公開原則,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最優勝之廠商提供專業之服務。 四、本案如蒙同意採取上開辦法辦理,依規定須遴聘有本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額擬訂7名。本會派兼人員建議由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第二組組長等4人出任。另3名外聘專家學者之委員候選名單,已請貴室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最有利標管理系統」,自教育學類-社會教育小類、教育心理小類及課程規劃小類,隨機抽取產生。擬陳請主任委員綜合圈選,排列優先順序,奉 核示後,即依序洽詢,確認遴聘委員。 五、工作小組成員建議由本組4位同仁擔任,成員與本案有關之專長簡介如下:組員楊德新,具採購專業進階證照,專長勞務採購之規範、內容審定及協調;組員謝廷樓,台北工專土木科畢業,專長文化活動相關內容規劃、執行及審定;組員陳康宏,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肄業,專長教育訓練相關內容規劃、執行及審定;組員徐建芳(本案承辦人),新竹教育大學臺灣語言研究所肄業,專長客家語文相關內容規劃、執行及審定。 六、本案為延續案件96年開始辦理已有前例,依規定招標文件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評選須知草案業於4月22日陳主任秘書淑貞主持,林專門委員偉忠、黃法制秘書斯琦、黃組長玉蓮及徐組員建芳參加,經過討論、修正如附件。
提問日期:
097042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有二種方式:(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請問:招標文件未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惟價格(標價)已納入評分(20%~50%),對於發生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情形,應如何處置?若採上述(一)方式處置,價格(標價)之評選項目即重複採計是否易造成廠商投機故意減低標價而有不公平之虞?得否既已將價格(標價)納入評分,其評選結果,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之情形,可逕採上述(二)方式處置,以符最有利標決標精神。 另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後段規定: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試問:評選結果之最優勝廠商,如其標(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應以何種金額決標?
提問日期:
09704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及本府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所定「廠商納稅證明」,除涵蓋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外,請問投標廠商得否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查復單作為前述所訂之納稅證明文件?
提問日期:
09704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無障礙電梯工程」貼陶板申請展期暨申請使用執照期間是否包含在施工日期內之疑義乙案 一。因上開展延日期並非本校與乙廠商合約內之工項;又因,此由另一家公司承作;基於此,貼陶版工項並非乙廠商由承作,是故於「電梯工程展期會議」之紀錄中述及「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似有不妥。故應於原會議紀錄中,核給乙廠商「55.5個日曆天」中扣除「15個日曆天」。  二。又因本校與乙廠商訂定之工採購契約「第十三條履約期限及工期核算」中明定「自開工日起(150)日曆天內竣工。(含取得使用執照時間)」。而乙廠商於97年4月11日來函(佳發字第97023號),於該函說明一、說明三及說明四中述及此疑義;經於97年4月28日去電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詢問有關申請使照之合理期限,所得之答覆為30天。   擬採以下處理:  一。據說明三於協商會議中修正本校與乙廠商訂定之工採購契約「第十三條履約期限及工期核算」,將因申請使用執照所需之合理日期與主要電梯工程做不同期限的處理。  二。如於97年4月30日協商會議中修正合約中「含取得使用執照時間」,將同時將工採購契約「第十一條工程款之給付」第一款「...經核可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剩餘尾款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由甲方一次付款完畢。」修正為「...經核可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剩餘尾款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由甲方一次付款完畢。」  三。乙廠商應自97年4月7日申請使用執照自掛件起算二個月內應取得,即以逾期論,並依合約進行罰款。   以上當否?
提問日期:
09704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為規劃校舍照明設備整修工程招標,照明器具(燈具)擬依政府以節能省電之政策,規劃採用「高效率電子式」燈具,因「高效率」無法有認定之標準指標,是否可依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後段「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辦理。
提問日期:
09704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邀請藝文團體或音樂家演出,如對方要求簽約後先支付總金額30%之預付款,請問是否需報府或報局核定;或多少金額以上案件才要。
提問日期:
09704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辦理財物採購,採計逾期期間疑義案,請惠予 釋示。 二、辦理財物採購案,承商依契約於履約期限完工報驗,經抽樣送驗結果未符契約。經限期20日內完成改善或換貨,再行報驗。承商於改善期間內申請酌予收受,經函復不同意。承商又於改善期限內申請減價收受,亦經函復承商不同意減價收受,並自文到之日起計算逾期期間。 三、有關財物採購,經查上揭自限期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承商收文(不同意減價收受文)前1日止是否採計逾期期間,未有明文規定。 四、有關承商於「改善期限內」申請減價收受,上開所採自「函復承商不同意減價收受文到之日」起,計算逾期期間是否得當,請惠予 釋示。
提問日期:
09703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政府訂頒「投標須知範本」、「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等,在辦理招標過程中,僅就該標案無關之條文劃線刪除,未逐一調整條文序號,前述情形在辦理招、決標案件及與得標廠商簽約是否有效,因本局長官有所疑義,敬請 釋示。
提問日期:
097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1.本局96年度尿液委外檢驗勞務採購,原預算金額新臺幣539萬2,250元,採購金額674萬0,312元,前因減刑條例釋放煙毒犯人數大幅加,使預估採購數量與實際需求量不符。 2.雖本局於契約擴充係針對未來新契約未及時簽訂時,依原決標價格後續擴充以3個月為限。 3.惟本案採購數量明顯不足,於契約截止前恐逾採購金額,故擬以變更契約方 式,增加採購數量。 4.請示,本案契約變更金額上限為何。
提問日期:
097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1.請問一下再一般勞務採構中契約價金的給付有總包價法和單價計算法有什麼不同呢? 2.在智慧財產權的部份有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和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有什麼不同呢? 3.一般的勞務採購需要保留保險金和稅捐的金額嗎?
提問日期:
09703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監理處
提問內容:
請問異質採購最低標,其價格應否納入評比項目?謝謝回復。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本局在辦理再生能源推動之相關業務時,有關辦公大樓更換省能燈泡,擬以"請私人廠商捐贈,本局再於大樓明顯處設立捐贈廠商之公司名稱、省能燈泡之效率等訊息。" 請問上述事項,是否有涉及幫廠商廣告之「對價關係」?若有,請問該如何處理類似由私人廠商捐贈之作業? 以上事項,煩請幫忙回復,謝謝您!!!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提問內容:
1.本分局辦理整修工程後驗收前,監造單位經承商所提出補修外牆時發生該外牆少部份無法補平整,因原破損磁磚已無生產,承商採用現有生產相近之磁磚補修,承商施作未達工程標準之要求,經承商多次修改仍未見效果,之後承商向監造提出依合約第43條減價收受方案辦理,經監造單位審核無意見,並經本機關首長同意,有關工程結算明細表如何填報,請說明? 2.依合約第43條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時,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1.屬尺寸不合規定者,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2.屬工料不合規定者,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問題是如何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提問日期:
09703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1.本中心原採購「環保局清潔隊員徵試報名書表」1萬份(信封有封口),約計9萬6,000元整,故以小額採購方式購置。 2.現因1萬份資料已被索取完畢,必須增印5,000份(信封沒有封口),約計3萬元整。 3.前2項金額相加已逾10萬元。 (1).本中心應如何辦理相關程序?(2).因決標公告有底價欄位,所以本中心應如何訂定底價?(因為9萬6,000元已依小額採購方式購置,所以如果只訂後面3萬元的採購底價,似乎不合理)
提問日期:
09703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請教問題: 投標期限截止後,因家數不足已可確定流標,請問可否通知已投遞招標文件廠商,免得廠商趕時間白跑一趟。 目前遭遇困擾: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洩漏,但常讓廠商為參加招標(尤以中南部)而提前一天或趕個大早搭高鐵趕來,到場才知流標,勞民傷財,也損政府便民形象,是否有較佳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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