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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03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本校標案(案號:98A-1、依規定押標金不高於預算5%,為新台幣2萬9,000元整)之最低標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標價平均值之80%,經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並當場請最低標廠商之授權人於5日內提出相關書面說明。翌日廠商傳真書函乙紙,以該公司電腦程式設定錯誤致標案總價加總誤植(相差20萬餘)為由,申請放棄投標資格。 請問: 1、該理由是否足以改變其最低標之資格?是否有相關放棄投標資格法條 依據支持廠商之申請? 2、倘該說明為有理由,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決標於該廠商,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該廠商標價未於底標內,若又不願減價或議價,是否可宣布廢標?重新訂底價再次公告招標?此是否影響採購之公正性?又原最低標廠商應有何罰責?  3、倘該說明為無理由,本校決標於原最低價廠商,其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是否逕依政府採購法第101、102條規定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扣壓其押標金?又該停權處份是否影響該公司之營運? 4、倘不決標於原最低標廠商,此例先開,是否影響爾後辦理公告招標採購作業之困擾?(本問題惠請務必回答) 5、本案,承辦人應如何簽辦為宜?又承辦人員權限為何?承辦人員又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本案提問人即為承辦人,乃採購新手,有關以上提問惠請賜教。謝謝!
提問日期:
09803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1.有關本局98年度專用袋採購,依契約採查驗後辦理驗收,程序為廠商完成交貨後辦理現場查驗,查驗之半數專用袋送交檢測單位檢測,檢測完成後辦理驗收,合先敘明。 2.鈞府前於98年3月5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801632700號來函建議「說明五、查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而依罰則扣款或罰款屬契約中之扣罰,而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辦理扣罰款者則為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所稱之減價收受,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減價收受作業。」。 3.依上開函文意旨,依合約辦理現場查驗或檢測,其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時,得否依據契約補充投標須知-五、查驗及驗收程序(二)物性檢測第3、4款其結果不符時,或補充投標須知-六、罰則第二、三、四、五項之減少部分價金扣罰款項等規定,經簽陳機關首長核准減少部分價金後,再辦理驗收。上述有關查驗過程之扣款,是否有違上述函文意旨,敬請 鈞府釋示。
提問日期:
09803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有一委託設計監造之勞務採購案,服務費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選),惟有ㄧ投標廠商其服務建議書所附投標書之總標價以阿拉伯數字填寫,例如:按建造費用之5.9%計算(非中文大寫)請問此情形該廠商之報價是否有效,如無效,於評選階段該廠商之價格評分項目該如何評比,惠請示釋,謝謝
提問日期:
09803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機關因採購計畫變更相關作業處理疑議? 問題描述:本處某技術服務案(準用最有標)因採購計畫變更,於開標前依採購法48-1-7(採購計畫變更)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原訂開標日不予開標,於重行修正招標文件後(修正幅大極大),重行公告之。 問題疑慮: (1)前述不予開標情形是否屬「廢標」?以及是否須製作相關紀錄? (2)是否須需以修正招標公告方式(說明不開標訊息)通知有意投標廠商? (3)原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需解密(涉及最有利標管理系統決標前置作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評出優勝廠商或廢標時應予解密) (4)於修正後以新案號重行辦理採購,採購評選委員會是否可以沿用原採購案委員?
提問日期:
09803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關共同投標組合之其一廠商被母公司合併吸收而致使共同投標組合更名後是否有效釋疑案。 案例說明及引用函釋: 1.本標案開放共同投標;本案例係為一組國際廠商(A廠商+B廠商)於97年11月共同參與投標,在97年12月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仍以(A廠商+B廠商)投標文件之資格進入資格、規格標審查。唯98年1月1日B廠商(消滅公司)已被其百分百持有之母公司C廠商吸收合併(存續公司);依據其生效之合併契約約定,C廠商自法定生效日即98年1月1日起,概括承受B廠商法律上一切權利義務,並繼受B廠商一切積極和消極的法定身份,包括直接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國家或國際投標之一切權利義務;至98年3月初本招標機關通知(A廠商+B廠商)通過資格、規格標,可參與開啟價格標,而該投標組合於決標日順利以最低價格標取得標案(本招標機關宣佈決標給(A廠商+B廠商)之投標組合)。然於決標日次日,(A廠商+B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告知本招標機關,B廠商已被其母公司C廠商吸收合併,投標組合已改為(A廠商+C廠商),本標案之簽約對象將須變更為(A廠商+C廠商)。 2.依據工程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八九○號 函釋「二、按工程完工實績,為廠商完成之工程證明,而公司變更名稱,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故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自無所謂延續問題。又如係屬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原屬該公司之工程完工實績,自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3.另內政部86.2.27台內營字第八六○一六○○號函示關於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原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於參加投標時是否可與併計案之解釋「按公司合併,其目的在鼓勵大眾集資,促進經濟發展。依公司法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是原屬該公司之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至公司名稱之變更,其公司法人資格不受影響,其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自無所謂併計問題。」 問題: 1. 本案由於B廠商為被吸收合併消滅廠商,而C廠商為吸收合併存續廠商;(A廠商+B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地位,於98年1月1日起是否即自動轉換為(A廠商+C廠商),故採購公報上已公佈之得標廠商(A廠商+B廠商),是否可認定已變為(A廠商+C廠商),敬請 釋示。 2. 續前題,本案招標機關是否可與(A廠商+C廠商)簽約,敬請 釋示。 3.承上,本案如得與(A廠商+C廠商)簽約,是否應將C廠商之公司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等相關資料納入契約文件,敬請 釋示。
提問日期:
09803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關共同投標組合之其一廠商被母公司合併吸收而致使共同投標組合更名後是否有效釋疑案。 案例說明及引用函釋: 1.本標案開放共同投標;本案例係為一組國際廠商(A廠商+B廠商)於97年11月共同參與投標,在97年12月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仍以(A廠商+B廠商)投標文件之資格進入資格、規格標審查。唯98年1月1日B廠商(消滅公司)已被其百分百持有之母公司C廠商吸收合併(存續公司);依據其生效之合併契約約定,C廠商自法定生效日即98年1月1日起,概括承受B廠商法律上一切權利義務,並繼受B廠商一切積極和消極的法定身份,包括直接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國家或國際投標之一切權利義務;至98年3月初本招標機關通知(A廠商+B廠商)通過資格、規格標,可參與開啟價格標,而該投標組合於決標日順利以最低價格標取得標案(本招標機關宣佈決標給(A廠商+B廠商)之投標組合)。然於決標日次日,(A廠商+B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告知本招標機關,B廠商已被其母公司C廠商吸收合併,投標組合已改為(A廠商+C廠商),本標案之簽約對象將須變更為(A廠商+C廠商)。 2.依據工程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八九○號 函釋「二、按工程完工實績,為廠商完成之工程證明,而公司變更名稱,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故其過去之工程完工實績,自無所謂延續問題。又如係屬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原屬該公司之工程完工實績,自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3.另內政部86.2.27台內營字第八六○一六○○號函示關於廠商公司合併或名稱變更時,其原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於參加投標時是否可與併計案之解釋「按公司合併,其目的在鼓勵大眾集資,促進經濟發展。依公司法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九條規定)是原屬該公司之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至公司名稱之變更,其公司法人資格不受影響,其工程經驗、實績及財力、設備等項目,自無所謂併計問題。」 問題: 1. 本案由於B廠商為被吸收合併消滅廠商,而C廠商為吸收合併存續廠商;(A廠商+B廠商)之共同投標廠商地位,於98年1月1日起是否即自動轉換為(A廠商+C廠商),故採購公報上已公佈之得標廠商(A廠商+B廠商),是否可認定已變為(A廠商+C廠商),敬請 釋示。 2. 續前題,本案招標機關是否可與(A廠商+C廠商)簽約,敬請 釋示。 3.承上,本案如得與(A廠商+C廠商)簽約,是否應將C廠商之公司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等相關資料納入契約文件,敬請 釋示。
提問日期:
0980309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新增項目若單價分析表細項皆引原契約單價分析表細項之項目及說明、單價(僅工率不同),是否仍需議價?
提問日期:
0980304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單位目前有一清潔勞務標案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下擬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如果在招標公告內載明本標案得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決標方式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在辦理開標時據此若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願以最低標之價格承作則決標給此廠商,請問此標案採購流程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相關規定,請惠予告知謝謝。
提問日期:
09803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本校98年度教學區粉刷工程於98年2月26日簽約,但合約規定暑假進場施工 ,工期30日曆天,由於廠商低價搶標致有一些標餘款,校方希增加原契約工程詳細表中粉刷數量,因此需辦理契約變更,請教 貴科可否於開工前辦理契約變更以便暑假即可執行.
提問日期:
0980226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請教本校有一營養午餐採購案,97年度招標公告上預算金額為400萬,在合約書有註明履約良好者得續約一年,所以招標公告上採購金額為800萬(一年400,兩年800), 但是經檢視在招標公告上漏未註明後續擴充,請問: 招標公告未述明後續擴充,但是招標合約上有寫明本校得續約一年,如此,第二年須重新招標,或是可以直接續約?若直接續約,須不須再議價?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提問日期:
09802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本局公設民營重慶托兒所98年1月1日起委託耕莘專校辦理,委辦契約規範托兒所經營盈餘:「80%應使用於本委託案之需求及乙方經營其他本局委託公設民營托兒所,惟後者不得超過盈餘之10%,但不得挪用至其他與本委託案無關之業務;餘20%以內盈餘做為提昇服務人員品質。」,又「委託經營期間,乙方因本委託案名義募得知設施、設備(含政府補助購置)及捐款之餘額,於契約期滿而不續約或終止、解除契約後,均應隨同甲方所提供之建築物及設施、設備交還甲方。」,該契約經耕莘專校函報教育部備查,教育部回函,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第2項:「前項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財務,應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其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學校法人。」,請該校與本局協商修正委辦契約。 由於委辦契約於招標時即公告,現已決標並完成簽約程序,耕莘專校適用之私立學校法與委辦契約是否有優先適用順序?
提問日期:
09802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提問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六條:契約金額於履約期間有增減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得依增減比率調整之。請問: 一、若投標文件僅規金履約保證金依決標金額10%收取,當因增購或延作而變更契約時,是否一定須追繳履約保證金? 二、若履約保證金採驗收合格後一次退還,當12月底辦理延作時,是否須追綟保證金(延作金額10%),或可扣除履約完成部分?
提問日期:
0980224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某工程案件,其契約工程規範之付款方式,採分階段辦理估驗計價,非每月按時計價,工期450日曆天,共分8階段辦理估驗計價,本公司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物價調整時,其規定六、「調整工程款,以每月首次估驗計價時…」內容,本案工程辦理物調時,是依每月監工日報表詳細表之各月數量,採以每月工程款並逐月對照營建物調總指數計算?還是要依分階段完成後,以該階段之工程款,對應該階段完成之當月份總指數,辦理物價調整計算? 謝謝
提問日期:
0980224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工程處98年1月21日標辦○○○工程,開標結果由○○○營造廠以報價新台幣(下同) 154,800,000元整得標承辦。 依本府投標須知廠商應於98年1月22日至98年2月5日上班時間內至○○○工程處辦理訂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1,548萬元整。 期間因逢春節連續假期,廠商依本府投標須知第五十二點第(五)款規定於期限前函請展延,○○○處同意予以展延決標後1個月內(至98年2月20日)繳納。 請問: 承商提具○○○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簽發日期應為98年2月5日或98年2月20日? 註:投標須知第五十二點(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十五日內。 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得標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一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提問日期:
09802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小97年度校舍優質化工程後續處理問題 一、本校行文給廠商要求98年02月25日以前完成全部修繕(含圖書館),並聲明於未完成後,啟動使用廠商履約保證金及尾款進行修繕。請問是否需要先進行解約才可以動支?可否先不解約,直接動支廠商履保金進行局部改善? 二、假如已經進入調解程序,本校可以因為後續驗收未通過,將廠商解約嗎? 三、廠商先前行文本校,授權梁萬富先生為工地代表,日前本校行文給鉅松營造,要求重新授權,若鉅松仍就授權梁萬富先生,本校可以不接受嗎? 四、廠商要求本校就先行使用的部份,先行點驗,起算保固。但目前已經完工的情況下,本校也進行初驗程序,是否還可以辦理所謂部分驗收或部分點驗,起算保固? 廠商主張本校於開學時,已經先行使用教室、廁所等區域,故要求學校追溯到去年開學的時間點,辦理先行驗收起算保固,這可以嗎? 五、契約第六十四條第(五)點所謂「民事訴訟程序」,是否包含「調解、仲裁、法院審理」? 六、上述問題,所謂民事訴訟程序假如包含調解程序,本校是否要停止或繼續辦理後續驗收?假如廠商不會同驗收,學校可以自行找其他建築師或建築師公會派人到本校協助驗收嗎?這樣的驗收如果有缺失,廠商也沒改善,學校可依因此主張解約嗎? 七、假如廠商申請調解確定,本校仍續負擔廠商部份金額費用,本校能否主張於結算時,列入結算,再一併付給廠商。同理,假如本校結算時發現廠商尾款不足,能夠從調解的這一部分金額扣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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