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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賴先生
電話: 1999分機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76009097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修正「臺北市政府企業社會責任評選項目表」及其執行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本府107年8月3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08654號函會議紀錄七、(四)辦理。
二、本府前於107年8月28日邀集各一級機關,檢討各機關「臺北市政府企業社會責任評選項目表」(下稱本表)納入評選之辦理情形,經各機關研商討論後修正本表內容及執行原則,並簽報市長核定,先予敘明。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之採購案,應依本表「基本項目」選擇適用之子項納入評選項目,配分以5分為限。第二部份「加分項目」不以本表所列為限,「基本項目」未列入評選項目配分之各子項亦得參採納入之;惟投標廠商於「基本項目」及「加分項目」合計總得分超過5分者,以5分計。
四、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107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700186940號函示,「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項目列為本表「基本項目」之一,並為必選項目;同時考量本府各機關執行原則之一致性,併同本表執行原則,以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適用。
五、本函文及附件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下載。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