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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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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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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張孟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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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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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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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098 年 09 月 08 日 |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09814277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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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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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09800387310號函辦理。
二、摘錄工程會說明四: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
(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二)第2種:
1、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2、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三、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修正草案)第66點、第67點已納入上開規定,在範本未正式函頒前,機關辦理採購得參採該範本(修正草案)辦理。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修正草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範本/府頒招標文件範本/共用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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