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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張孟超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8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812722800號
附  件:

主  旨: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外國廠商得標,其於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亦適用上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07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摘錄工程會函文說明二:]
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同法施行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第1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1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第3項)。」上開得標廠商,包括我國廠商及外國廠商。外國廠商得標,其於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亦適用上開規定。我國加入GPA生效後,適用GPA之採購案件,亦同。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第12項,可供投標廠商填寫該廠商目前在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