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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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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kiddysin@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801186300號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含修正對照表)暨發布令影本1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工程會98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182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次:
(一)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方得參加進階訓練。
(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應於其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應於其就(到)職之日起2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另同條第3項:「本辦法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修正施行前,任採購單位主管或非主管人員,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應於原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應於本條修正施行日起2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三、依上揭修正條文規定,請各機關注意該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前2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命其繼續參加訓練至取得資格止;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應確實督促辦理。
四、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http://www.pstc.taipei.gov.tw)開有「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及「政府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班」供機關報名,其班期可至該處網站查詢。未及報名者亦可至工程會委託辦理之代訓機構自費參訓。
五、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處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