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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機關地址:
承辦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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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7063712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7年以前及98年以後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預算編列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主旨: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7年以前及98年以後之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及其預算編列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7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700333650號函辦理。
二、有關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方式:
(一)已訂約施工中工程:除契約中原已訂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外,亦可依下列情形辦理契約變更,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1.依93年「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93年12月31日前決標之工程採購,得依行政院93年5月3日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就92年10月1日迄工程完工期間所施作之部分,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2.依97年「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辦理:97年6月5日仍在施工而尚未竣工之工程,得依行政院97年6月5日函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就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所施作之部分,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及其他項目以扣除該項目後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或全部項目以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工程款調整。
3.就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延長履約期限部分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工程會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釋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工程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辦理。
4.無可依前述情形獲得額外物價調整者,依契約規定辦理,若有履約爭議應由雙方協調解決,或循調解、仲裁、訴訟途徑解決:契約雙方如有相關履約爭議,無法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另工程採購依該條第2項適用先調後仲程序。
(二)新招標工程:為利公共工程順利推動,工程會自90年起,已多次函請各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工程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釋例(查詢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中查詢),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
三、有關物價調整款預算籌編部分:
(一)行政院雖於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減)預算、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分別編列86.16億元及85億元補貼各中央、地方機關支應物價調整款之用,惟係因新政府於97年5月20日上任,為解決97年營建物料上漲,給予廠商物調補貼,所採臨時性措施,爾後各年度所需物價調整經費,仍請各機關妥為自行籌編因應。
(二)請各機關於後續年度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時(無論新招標或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參照「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可自http://www.pcc.gov.tw/工程技術/工程技術整合/計畫與經費審議/經費估算編列手冊(pdf壓縮自解檔(RAR))下載)及營建物價上漲趨勢,妥善估計物價調整所需經費並編列預算支應(例如物價上漲準備金),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
四本案暨相關函文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下載參酌。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