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061380號函辦理(檢附供參)。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與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3條第2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稅務代理人、表演人、引水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合先敘明。
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如屬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以自然人身分參與投標及執行業務者,無營業稅之適用,爰機關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現行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6條於契約內載明「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方能避免滋生事務所加值型營業稅是否扣除之爭議。另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填寫營業稅者,建議載明自然人投標營業稅欄位填寫為零。
四、本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載明旨揭之約定,後續將研擬修訂納入,於修訂前,請各機關先予載明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第五條),以減少爭議。
五、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