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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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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7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701070300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關於各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2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函辦理。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有未經評估確認,僅照錄法令條文簽核,事前評估未臻落實或流於形式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統包辦法)第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公開於該會網站)。工程會已將機關之事前評估工作納入採購稽核重點項目,俾切合提升效率及確保品質之統包立法意旨。
三、按統包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常見統包工程之主要工項已施作,而細部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仍未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核定,形成一面施工、一面修正設計圖說之不合理情形,甚有未予審查即予施工並驗收合格之情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並確實執行,併請注意工程會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及第14點內容(公開於該會網站)。工程會將要求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時,將上開情形納入查核或稽核重點項目,以加強督促機關落實統包採購先審核後施工之規定,俾貫徹廠商之設計理念於施工。
四、按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統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2字。工程會將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字,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
五、本案相關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