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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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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6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31856900
附  件:

主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5日「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條件訂定原則」研討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9日工程管字第09600407460號函辦理(檢附供參)。
二、旨揭會議係為降低公共工程統包採購案件計價之履約爭議,爰於會議結論建議契約訂定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按期」為付款條件:
  1.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2.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付款服務費率百分比。
 3.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完成施作數量計價,惟不得超過所核定之各分項工程總價。
 4.甲方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及接受。廠商對於估驗款之申請,若甲方有暫不估驗之項目,應敘明理由通知廠商。
(二)以里程碑達成階段進度為付款條件:
  1.為考量廠商財務負擔,得採行預付款機制。
  2.甲方應考量工程規模、性質、期程、條件及廠商施工經營之財力負擔,合理訂定里程碑達成條件,計價時間點應於契約內精準明確訂定,以避免計價時間達成的條件產生爭議。
  3.設計階段之計價應明訂工程造價計算基準及各期里程碑付款服務費率百分比。
  4.施工階段之工程費計價以計價時間點經甲方核可之工程單價及實際完成施作數量計價。里程碑之計價,不應視為對已估驗工程之驗收及接受;甲方於任何付款中,得對各前期已核發之估驗款項予以改正或修正。
  5.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因其他考量所作工程上必要之預留,致乙方未能完成計價里程碑之工程項目,仍應就乙方已完成部分,以附註方式予以計價。
三、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