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9月6日工程企字第第09600361850號函辦理(檢附供參)。
二、經查技術服務廠商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罰責,本府已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明訂於「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第4款(94年4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550號函訂頒),並公佈於本府工務局採購業務資訊網在案,請各機關自行上網下載使用。
三、請各機關於審查技術服務廠商提送規劃設計成果時,依工程會95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0410號函檢送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如附件)落實設計查核工作。
四、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