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6年7月10日日工程企字第09600270120號函暨96年9月5日96工程企傳字第F961837號傳真信函辦理(檢附供參)。
二、本府96年7月17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5363300號函(正本計達)說明二略以「原上級監驗、主驗或其餘應核(簽)章人員已離職或退休而確實無法核(簽)章者,應由現職人員於相關欄位陳述事實並簽核」一節,除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相關欄位載明事實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外,現職人員包括主驗人員、工程承辦單位主管級人員、本機關監驗人員及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皆須於相關欄位中核章。其核章人員由各參與驗收人員所屬機關指派之。
三、承上,該工程若已驗收合格,參與驗收人員所屬機關指派之核章人員免重複辦理驗收。
四、本案暨相關函文內容已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請自行上網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