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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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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Pad00@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6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30131100
附  件:

主  旨:

為維護本府採購秩序,並建構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之採購環境,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技術規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注意避免不當限制競爭,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邇來本府部分機關辦理採購屢接獲廠商投訴訂定技術規格有不當限制競爭或不當指定廠牌之情形,為維護本府採購秩序,並建構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之採購環境,請 貴機關於制定技術規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其施行細則第24條、第25條、第25條之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訂定技術規格發生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請各機關參酌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檢討確屬異質採購,且確有不宜採最低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
1.「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2點: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辦理。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成立評審小組經評審擇最優者進行議價之方式辦理,將可避免因規格訂定不當而造成限制競爭之情形,並可增進執行效率、提升採購品質。
(二)確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經檢討確有需要者,可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三)如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建議尺寸之訂定則可採彈性原則,明訂容許差異,以免涉及特定造型、規格、尺寸,造成限定特定廠牌或廠商之狀況。
1.採購法第26條第3款: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2.細則第25條: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如有訂定CNS或國際標準以外之規格或規範,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
1.機關辦理採購訂定規範時,宜儘量回歸本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如有未能符合採購需求,須採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落實執行審查機制,除得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外,亦得邀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複審等方式辦理,以避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
2.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揭方式之一審查之。
3.機關委託廠商研擬招標文件內容時,機關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須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五)列舉廠牌、訂定規格應注意事項:
1.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2.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3.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4.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5.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
6.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藉由調查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家數,以確保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但並非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六)採購單位或業務單位於訂定規格、規範、投標廠商資格等相關規定條件後,建議宜進行市場訪查、調查,必要時得尋求相關公會協助提供資訊,以避免有涉及特定對象、市場寡佔、專利、獨家…等限制競爭之情形。
(七)考量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力、專業能力等問題,建議各一級機關可就其所屬辦理採購之需求,廣為搜羅予以類型化,建立標準圖、標準範本之資料庫,可供基層採購單位或受託之設計單位為設計參考。除可避免誤觸法規,更可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八)勞務採購之廠商,或因設計費用偏低、或因屬協助性質、或因其自身利益或其他緣由,確時有所聞履約不實、或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等情形,為促進良性競爭與循環,建請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對於履約績效良好及不良之廠商分別予以增分及扣分記點,如此將可提高履約績效良好廠商之得標機會,俾能提升採購品質及效能。
三、本案函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