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號函。
二、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自然人(例如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基於其性質與一般交易行為有別,適用政府採購法有其格格不入之處,經討論獲致下列共識:以自然人為對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三、但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上開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例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附記五之情形),則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本案暨相關函文業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aipei.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項下,可逕上網下載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