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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108年1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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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09506416900
附  件:

主  旨:

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告本府採購採用最有利標及統包方式辦理比例偏高乙案,重申最有利標決標及統包辦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主旨: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告本府採購採用最有利標及統包方式辦理比例偏高乙案,重申最有利標決標及統包辦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5日工程稽字第0950047468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95年10月19日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議郭委員俊銘執詢事項,表列本府所屬機關採購案件計253件(包含統包、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及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徵求),統計本府93年及94年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合計金額佔全部招標總金額分別為20.6%及18.7%,94年以統包方式辦理者占總金額比例15.8%,函告本府該比例偏高。
三、本府重申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應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方針審慎評估;異質差異情形較小、異質項目較少者,應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以異質最低標方式決標,其中有關評分及成立「審查委員會」,原則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並參採「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委員名單遴選審查委員會委員。
四、機關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函及95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9890號函訂頒之「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等規定進行評估分析,茲說明如后:
(一)經評估結果屬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1.案屬「同質採購」、或採購標的明確、或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2.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3.屬工程採購者,依其工程性質,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者,應將設計與施工分別辦理。已完成細部設計之工程,其施工標應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
(二)倘經評估確屬「異質採購」,則應再詳為查察其差異情形:
1.差異情形較小、異質項目較少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屬工程採購者,應考量技術、品質、進度、廠商經驗、節省公帑等事項,如何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有採評分方式決定合格廠商之必要者,得採異質最低標決標。得採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方式,按採購案性質及需求妥為研訂規格標,並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廠商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之平均分數不低於及格分數,方能開其價格標,並以最低標決標。
2.倘機關認屬「異質採購」,且差異情形較大、異質項目較多者,則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規定。屬工程採購者,機關基於工程施工方法或技術之特殊性、政策需求之考量,以最低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均無法滿足其需求者,得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
(三)另檢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規劃採購方式評估原則」乙份(詳附件)。
五、擬採異質最有利標決標者,應逐案檢討,依該須知第2條及採購法第56條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採行,上級機關應確實審核該陳報內容是否符合下列原則:
(一)確認採購標的符合異質採購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應提出「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確有差異」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二)具體陳述確有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事實理由:應具體敘明該「異質採購」之差異情形大、異質項目多,且採最低標決標將有降低品質之虞、或採購標的訂定明確技術規格之困難等相關事實理由。
六、機關辦理統包,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辦理:
(一)「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二)「統包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
(三)「統包作業須知」第5點所列之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