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5日「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000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進用之人員,其職稱、用人經費來源、進用法令依據及承辦業務範圍詳附件彙整表。
三、旨揭會議結論三(略以):「前揭表列之技工或工友、臨時人員如經機關指派承辦採購業務,不宜擔任主持開標、決標及主持初驗、驗收等須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工作...,故以上四項工作,仍宜由機關依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擔任。至其他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其是否由技工或工友、臨時人員承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處...」;會議結論四(略以):「受機關委託規劃、設計或監造機構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臨時監工,得協助機關辦理各階段採購工作,惟仍不得代機關主持開標、決標及主持初驗、驗收等須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工作,...」,請本府各機關遵照辦理。
四、本案將登載本府工務局網頁政府採購法資訊/採購法令/本府單行法規/轉頒中央法令或解釋函項下(http://pwb2.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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