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數:46781521

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機關地址:
承辦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5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09531894600
附  件:

主  旨:

機關於辦理採購(含契約變更及議價)時,如得標廠商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1,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如非特殊需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說  明:

主旨:機關於辦理採購(含契約變更及議價)時,如得標廠商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1,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如非特殊需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請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17880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供參。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