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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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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三字第0941442340
附  件:

主  旨:

檢送工程會函電子領投標系統,機關端領標「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預計94年7月1日起停用,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者,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宋中仁〉

說  明: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電子領投標系統,機關端領標「電子憑據檢驗作業」功能預計94年7月1日起停用,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者,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詳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5630號函辦理。 二、請 貴機關即日起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確實依旨揭函文說明三:『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須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投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之規定辦理。 三、若 貴機關採用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為招標文件,請於該範本第24點(一)7,修訂為:「;採電子領標者,須附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外封套內,一齊寄(送)達;」,第38點(八),修訂為:「開標時電子繳交憑據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檢驗後,有下列情形時其投標文件無效:1.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非本標案者。2.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重複者。」,及附錄一,電子領標作業說明第3點修訂為:「、、、,領標繳費後,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得下載儲存招標文件電子檔,、、、」後再上網公告招標文件。

正  本: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