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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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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605081700號
附  件:

主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含說明)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3月7日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對機關履約中之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可能造成之影響,經工程會召開多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及凝聚共識,訂定旨述處理原則。訂約廠商如認為上述修正法案影響履約期限或費用,要求辦理契約變更者,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履約期間發生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依個案契約及旨述處理原則增加給付廠商履約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會105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函已有釋例。
四、關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基法第30條規定,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之影響,非旨述處理原則適用範疇,請查察工程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以上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內之政府採購法解釋函網頁),並依個案契約妥處。
五、就機關新辦招標案件:
(一)儘量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第3款「工作天」計算履約期間之原則,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不計入工期,以避免訂約廠商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履約成本,並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政策。
(二)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之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三)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六、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