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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機關地址:
承辦人: 李姿萍
電話: 27208889#1054
傳真:
電子信箱: ping4469@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630003200號
附  件:

主  旨:

為提升本府採購業務之效能與品質,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應加強注意「採購稽核重點40項(106年版)」表列內容,請查照並轉知受補助或委託單位(法人或團體)。

說  明:

一、有關旨揭「採購稽核重點40項」,本府前於103年8月27日以府工採字第10330286200號函送各機關學校,該稽核重點係為積極減少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之重複性缺失,經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下稱稽核小組)針對常發生且重要之缺失訂定之,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業務時加強注意,以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
二、稽核小組自104年度起依據前函「加強重點稽核之實施方法」(詳附件一)執行採購稽核業務,各機關學校稽核缺失情形已有明顯改善,為配合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本府相關規定,另審酌近2年來稽核案件之缺失情形,經稽核小組研議後修訂「採購稽核重點40項(106年版)」(詳附件二),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5年9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號函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及「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係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該會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5年7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將「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停止適用。
(三)本府工務局於104年12月16日以府授工採字第10430356200號令發布「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自105年3月1日實施適用,並於105年9月21日以府工採字第10530277000號函修訂部分條文,該補充規定一覽表係依採購金額級距,針對評選委員會人數及其中外聘委員比例、委員會出席人數、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委員出席比例及委員的遴選與公開,訂定相關規定。
(四)稽核小組審酌近2年來稽核案件之缺失情形,查察部分重要缺失情形未在「採購稽核重點40項」表列內容,故予調整修訂之。
三、自106年度起,經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有違反「採購稽核重點40項(106年版)」表列內容時,依「加強重點稽核之實施方法」規定辦理,該實施方法再次重申說明如下:
(一)受稽核機關違反同一稽核重點達3次以上者,將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第壹節項下,五、稽核結果之處置(四)「受稽核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3次者,稽核小組得提報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並要求研提策進方案。」規定辦理,由稽核小組提報機關名單予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請該等機關就「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之策進作為」進行專案報告。
(二)倘前開受稽核機關專案報告後,該等機關採購案件如仍一再違反同一稽核重點者,將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第壹節項下,五、稽核結果之處置(四)「倘缺失仍一再發生且情形嚴重者,得要求受稽核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檢討機關相關人員責任,受稽核機關並應予適當之懲處。」規定辦理,並基於「獎由下起、罰由上先」之獎懲原則,稽核小組將函請機關逕行檢討科室主管督導之責,並於市政會議或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提報檢討結果。
(三)依「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第5點規定,稽核小組將就前開受稽核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進行訪查作業,再次督促其確實依內控制度及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作業。
四、同函副請稽核委員辦理稽核作業時,依據「採購稽核重點40項(106年版)」表列內容加強稽核。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稽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