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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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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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曾志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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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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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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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pihan@mail.taipei.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604356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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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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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於訂定「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時,請考慮標案特性選擇適當之預付款額度,請查照。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6年1月20日工程管字第10600020720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1目選項均載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1.□預付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預付款):(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件如下: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三、請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件,針對特殊結構造型、施工困難、先期會投入巨額資金者,參考前述機制,提供適當預付款額度,俾利工程順遂執行。
四、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之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