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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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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5121286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093290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示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是否須承受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政法上責任,工程會95年12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018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略以:「公司併購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於該消滅公司原應拒絕往來(停權)之處分期間內,如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時,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消滅公司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消滅公司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若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提出者,採購機關應不予採認。」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其對象應以原得標廠商為限。倘有履約期間原得標廠商經刊登為拒絕往來(停權)廠商,嗣經公司合併後消滅之情形,既原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則於刊登期間原得標廠商已無作為該案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之決標對象之資格。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亦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資訊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