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
一、復貴府103年6月30日府授工採字第10330160800號函。
二、經洽貴府提供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辦理「臺北市路邊停車費委託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服務試辦案」(案號:1033009)之契約文件,查投標須知第1點載有:「法令依據: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訂定法規、釋函及相關規定」,第3點載有:「……本採購標的:……■(三)勞務。本採購屬:……■(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第1款約定:「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專案計畫書」,專案計畫書貳、計畫內容載有:「一、委託代收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以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招標對象……三、機關委託廠商捷運據點……五、廠商代收作業規定……六、廠商代收資料傳輸規定……」,及決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載有:「一、本案為預約式契約,採單價決標,本契約決標價為每張新臺幣3.5元正(含稅),底價為每張新臺幣3.5元正……」,已敘明停管處委託北捷公司辦理代收停車費之事項,其性質屬採購法第2條規定之「勞務採購」,適用採購法。其他機關委託便利商店、郵局等代收費用業務,亦係依採購法辦理。
三、另查停管處辦理「臺北市路邊停車費委託定點代收服務」(案號:1013035),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於102年7月3日決標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該案投標須知亦載明適用採購法(標的分類為「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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