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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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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311117600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 貴局函詢所屬樂團租用場地,採購契約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所屬樂團租用場地,採購契約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2年4月8日北市文化三字第10230160200號函。
二、貴局來函所述所屬樂團向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租用場地,其場地租用契約與財物採購契約內容不一致之執行疑義一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1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25090號函覆 貴局已載明該會88年6月11日工程企字第8807887號函所述「...除依現行慣例並無訂定契約之必要或訂定契約有其困難者外,仍宜訂定契約。若訂購單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則可替代之。」已有釋例;是以,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租用契約內容已包含契約相關要項,貴局所屬樂團向該中心申請租用場地辦理演出活動,採用該中心場地租用契約,尚無不可;惟簽訂時仍應審視該契約內容,以維機關相關權益。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