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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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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2723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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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14286600號
附  件: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10036053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內容如下: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24日金管保產字第10102526610號書函附101年8月17日研商「產險業辦理公共工程保險所面臨問題及制度改革建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應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浮報價額情形。
(三)工程保險費於契約之支付方式,採總價結算之營繕工程,如契約內載有保險費單項金額,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其金額之支付,本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12號及97年12月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02110號計2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
(四)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年3月17日第384次委員會議認定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就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如有疑義,得依本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五)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各機關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
三、為協助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保險(由得標廠商向保險公司投保者),本府已訂有「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及其應用須知等規定,並重申工程保險費用不再採單獨編列方式,而應依前述約定事項第7點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內,相關資料已公開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
四、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會計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