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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張良玄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shyuan@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131791900號
附  件:

主  旨:

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府101年8月27日府授法申字第10132678000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某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提出申訴,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機關處置並無違反本法予以駁回,惟該機關未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之情事,請引以為戒。
三、機關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時,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1為必要之附記。檢附機關依本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併請參考。
四、另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一節,檢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供參。
五、本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