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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高鈺雯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ywkao@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0174758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涉及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詳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1號函辦理。
二、100年12月8日「行政院院長與中小企業下午茶敘」,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及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提案「旅行業已有保障消費者三大保證,建請修改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條文,免除旅行社的押標金與保證金」,並表示機關有延遲付款情形。
三、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上開規定,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此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5定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之適用情形。
四、機關辦理旅遊服務採購之驗收,應依本法第71條、第7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0條之1、第92條至第95條之規定及期限辦理;至於付款期限,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已有規定。機關如有拖延驗收及付款作業之情形者,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3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工程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五、隨文檢附工程會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0951號函1份供參。
六、本案相關函文將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