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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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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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鍾兆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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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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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27239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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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cfc1923@pwbmail.tcg.gov.tw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010524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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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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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2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45390號函辦理。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第1項)。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第2項)。」
三、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有未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致生爭議情形,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下載。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