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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鍾兆豐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5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cfc1923@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100105248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2月1日工程企字第10000045390號函辦理。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第1項)。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第2項)。」
三、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有未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致生爭議情形,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www.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下載。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