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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高鈺雯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ywkao@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13509800號
附  件:

主  旨:

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登記制度簡化為「登記不發證」,各機關辦理招標,對於工廠登記證之審查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900310020號函暨經濟部99年7月30日經中字第09902634950號函辦理。
二、據經濟部函示說明略以: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曾領有紙本「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於嗣後申辦工廠變更登記時,需併將原領「工廠登記證」繳回;工廠如因特別原因對於核准工廠登記內容仍有書面佐證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證明;另自99年6月4日起,工廠各界人士或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資料,可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查詢。
三、準此,機關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1)合法有效之工廠登記證;(2)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
四、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