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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相關解釋函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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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1999轉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ywkao@pwbmail.tcg.gov.tw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099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913184600號函
附  件:

主  旨:

轉經濟部能源局函 貴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招標時,請依「電業法」第75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99年8月4日能電字第09900174460號函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80020號函辦理。
二、依「電業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1個月內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有關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係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或裝設自用發電設備所進行之線路、變壓器、開關或其他相關電氣設備之裝設維修工程,該等工程均應交由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登記合格電器承裝業施作,合先敘明。
三、貴機關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招標時,倘係屬「電業法」第75條規定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之標的,應依上開規定及工程會函釋意見:「招標機關依電業法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電器承裝業,並要求廠商投標時應附具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此屬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尚無不可。」(詳如附件)辦理。爰 貴機關於招標公告訂定廠商資格之規範,有關擇定附具之證明文件係「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會員證)」部分,應規定以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文件為限。
四、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有關電器承裝業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有「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會員證,併此說明。
五、本案將登載於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工務局除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

副  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