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一、工程契約範本於931006府工三字第09305572600號函頒時,要求得作必要之增刪,但不得修改原條文文字內容(彈性並不大),因此本單位使用也不敢修改。依據契約如第22條規定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篇第00370章,是否意謂必須使用臺北市版本之施工規範?(即施工規範中,除括弧可自填外,其他文句也不能更動。)各單位似乎並沒有修改施工規範的空間。
二、本單位過去對於總體施工計畫,另於補充投標須知內加註要求乙方於訂約後30日內提出。今契約條文直接要求依施工規範某某章執行,是將施工規範優先順序提升到與契約同等位階,似乎無法用補充投標須知壓過施工規範。但是,若自行更改施工規範文字內容,是否還能叫做「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如果不是,是不是可以自行把契約條文「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改成「工程施工規範」?
三、或是否只能直接增刪契約條文? |
答覆內容: |
一、辦理工程採購案件應以「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為契約附件。 二、「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文字內容除可依機關權責訂定之部分外,應不要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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