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辦理委託訓練案件,未達公告金額及未訂底價之案件,查採購法條文應屬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案件,然需求單位簽擬: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辦理。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擬擇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請問:
一、本案如依需求單位簽擬,當否?
二、如無不當,是否仍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
答覆內容: |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方式之選擇並非單一,端視標案性質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選擇最適當之方式辦理,以下就所提出之問題分析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一)屬限制性招標,第1次招標無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準用最有利標,故應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一)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辦理,則應依前項說明成立評選委員會。 (二)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1.屬公開徵求,第1次招標應達3家限制,但可依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2.取最有利標精神,不一定成立評選委員會,但貴單位須依權責核定評審程序、標準、評審方式及分工等(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外審查、成立評審小組審查等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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