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本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因本校無政風等單位,僅有會計室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已是監辦人員,依採購法規定應由校長指定一熟諳採購法令之人員會同監辦。會同監辦人員,於工程驗收時又經校長指定為主驗人,是否可行?屆時是否另行指定會同監辦人員 |
答覆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第3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權訂主驗人員工作,並無開標之會同監辦人員不得為主驗人相關規定;惟主驗人員不得兼任監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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