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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事務

*Q&A

提問日期: 094年06月24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提問內容: 採購案投標須知已設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乙項,而資格審查時僅需審查投標廠商聲明書中分包項目及金額,請問: 一、分包30%應以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核算。 二、分包資格應於何時審查為宜。 三、得標廠商是否一定要訂立分包契約,並報送機關審查。 四、分包資格應審查那些項目。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無建立中小企業名單可供查詢,請問應如何審查是否為中小企業。
答覆內容: 一、依投標聲明書第10項規定,「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故得標廠商分包金額自應以標價(決標價)核算。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惟若為工程採購,則機關應依本府公共工程廠商分包管理要點進行審查得標廠商之分包契約。
三、依「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經濟部就機關查詢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故貴機關如欲查證廠商是否係中小企業,建議依前述規定以書面請經濟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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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