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據此,可否不需再製作驗收紀錄,以審查會紀錄取代即可。謝謝! |
答覆內容: |
案內所詢可否不需另製驗收紀錄,經查尚無禁止或限制之規定,惟建議可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7月3日工程企字第09200274780號函說明二:「勞務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至於是否指派主驗人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乙節,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例如採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之主持人得視同主驗人,會同審查之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得視同會驗人員。如採書面驗收,其內部簽核或支出憑證之簽辦文件得載明主驗人、會驗人欄位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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