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
機關辦理儀器採購案,經費預算為850萬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底價為○○○萬元,甲廠商報價600萬元為最低之合格廠商,其報價金額偏低為底價之百分七十五,機關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惟廠商當場提出不願說明,乙廠商報價為次低標815萬元,丙廠商及丁廠商報價各為825萬元,機關辦理本次採購案又有時效性需求,請問如何處理? |
答覆內容: |
一、來信所詢之採購案,係屬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80%案件,機關執行程序請依據本府97年3月17日府授工採字第09701864600號函檢送工程會97年1月28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及本府採購投標須知範本標價偏低處置原則辦理,該處理程序及原則亦於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11款第3目已有規定,請依該規定自行核處。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來信提問內容有未符上開規定之虞,請注意。
|
電子郵件: |
shyuan@pwbmail.tcg.gov.tw |